中新社于北京报道,6月26日,探讨在数字化供应链领域内,如何确保企业履行其人权责任。
作者 唐颖侠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等科技在不断创新中,越来越多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紧密结合,从而促使这些新兴技术对全球资源要素进行重新分配,进而对世界经济版图和竞争态势产生深远影响。
《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第二支柱强调“企业尊重人权责任”,其中“人权尽责”是这一支柱的核心。它规定,各行各业的企业必须对其行为,或供应链中的商业伙伴关系进行人权风险的评估与辨别,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消除或减轻对人权产生的负面影响。
近些年,欧美发达国家纷纷推出强制性的“人权尽责”相关法律,这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履行“人权尽责”责任的必要性。在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普及的当下,供应链呈现出数字化的趋势,而传统的“人权尽责”手段在这样的数字化供应链环境中遭遇了众多难题。
数字化供应链,这一基于新兴科技的发展产物,预示着未来世界的发展趋势。科学技术的进步,一方面提升了人类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对人权保障提出了新的考验。数字技术的普及,在改变人们生活与交往模式的同时,也深刻地塑造了人们的行为模式、思维方式和价值道德观念,随之而来的是潜在的风险。

2025年6月19日,合肥市的一个专设数据采集预训练场地中,人形机器人正在进行岗前实训环节。现场可见,工作人员正忙于对人形机器人进行训练。中新社记者韩苏原拍摄了这一幕。
数字时代为何要“人权尽责”?
目前,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已就数字技术可能对人权产生的影响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以《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为基石,国际法中关于工商业与人权的规则,确立了“保护、尊重、补救”的体系架构。2011年,经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批准,该规范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遵循,并逐渐发展成为该领域内的国际性软性法律准则。在此框架下,“人权尽责”构成了企业尊重人权的基础性支柱。
然而,国际人权法中关于企业“人权尽责”的规定,其规则多源于矿产、纺织、食品加工等传统行业经验。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企业如何应对“人权尽责”所面临的挑战,以及采取何种策略,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与传统的供应链模式不同,数字化供应链采用了网络化的架构,其中原料采购、生产制造、物流配送、仓储管理和销售渠道等各个阶段均与众多企业及不同节点紧密相连。一旦某个企业遭遇问题,网络中的其他企业便能够迅速接管其职责,确保整个数字化供应链得以继续保持畅通无阻。
在庞大的数字化供应链生态系统中,众多组织与个人正遭遇着前所未有的权利挑战。相较于传统的实体资产,数据资产特有的非竞争性属性,使得同一数据可被众多实体同时访问与运用,而这些副本可能遍布全球各个司法管辖区。这种分散性特性,无疑加剧了数据资产管理的复杂性。
数字化供应链的参与者日益认识到,他们肩负着尊重人权并为此提供补偿的责任,然而,在数字化供应链的框架内,实施“人权尽责”或许会面临更大的困难,特别是第三方数据风险所带来的新型人权挑战愈发凸显。
在数字供应链中,数据流动涉及两种潜在风险。首先,企业内部的数据操作可能让信息系统和企业员工接触到敏感信息;其次,数据外流过程中,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也获得了访问权限。在供应链环节,若信息被他人通过网络手段窃取并加以攻击,将可能触发第三方数据风险,进而引发关联的人权问题。这种风险包括由于数据泄露所造成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以及由数据不当使用所引发的新的侵权问题。
数字供应链对传统供应链管理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然而,由于企业在数据控制方面存在不足,这导致在供应链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如何有效抵御第三方风险成为了最薄弱的环节。此外,第三方数据带来的风险进一步加剧了企业在履行“人权尽责”时所面临的风险识别难度。

2022年11月9日,在山东济南举办的2022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大会创新成果展上,机器人精彩亮相。中新社记者孙婷婷进行了拍摄。
“人权尽责”如何适应数字化供应链?
《指导原则》为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行动提供了权威且实用的支撑。它以国际广泛认可的人权标准作为国家行动的出发点,致力于无差别地维护每个人的基本尊严与权利。这应当成为预防与应对与技术相关人权风险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的核心关注点。此外,必须保证数字技术与相关企业的行为能够带来正面影响,这对于数字技术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至关重要。同时,解决数字技术对人权的负面影响问题,是确保其潜力得到充分释放的必要前提。
首先,需明确数字化供应链中我国保障人权责任的必要性。《指导原则》所提出的“保护、尊重和补救”原则框架的首要基石,肯定了我国依据国际法应承担的预防第三方(涵盖商业企业)侵犯人权的责任,并对国家行为提供了指导方向。国家肩负着责任,需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规章制度、指导性文件、自愿性规范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激励措施等一系列多样灵活的手段,以防范与企业活动相关的侵犯人权行为。
其次,需明确数字化供应链中国有企业的角色。这些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核心地位,其转型发展将催生对数字产品、服务、技术以及金融领域的庞大需求,进而形成一个规模超过万亿的数字化市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已在推进智能制造、培育新兴模式和业态、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为数字化转型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24年11月26日,一场以“链接世界,共创未来”为主题的盛会——第二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在北京隆重揭幕。在先进制造链展馆内,嘉宾们纷纷步入中信集团展厅,对汽车零部件的一体化解决方案进行了细致的参观。此次活动的精彩瞬间,由中新社记者张祥毅用镜头记录下来。
第三点,企业应在数字化供应链中扮演“人权尽责”的主动角色。在数字供应链运作中,必须关注其运营模式、产品种类及其设计初衷,确保服务于核心主体及其利益相关者。并非所有应用人工智能的环节都会破坏公平,然而,那些通过滥用和销售这些技术手段谋取利益的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准备,以防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首先,需制定企业的人权政策。该政策应与《指导原则》保持一致,涵盖不损害人权的承诺,以及针对可能伤害采取的供应链责任行动。接着,明确供应链中各方的角色与责任,识别出最常出现且备受关注的潜在人权风险区域,以此为基础,确立评估人权风险的初步优先级。
此外,必须在各阶段采取措施,以预防和降低潜在风险。基于对风险的初步界定与评估,企业需采取相应措施,包括阻止、防范或减缓已识别的负面影响。
最终,为了克服人权救济的难题,亟需构建一个协调性的平台,将其定位为第三个支柱,以此增强数字供应链的透明度;同时,将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所有相关因素公开化,以便锁定对特定权利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缓解数字供应链网络特性所带来的风险。这亦与国家职能、企业履行“人权责任”的理念紧密相连,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数字化供应链领域中维护人权的重要三大基石。
尽管数字化供应链在内部与外部数据传输上存在双重风险,并且商业伙伴关系充满不确定性,使得责任归属难以界定且取证面临技术难题,然而,以《指导原则》为基石的国际人权法律框架,为各国及企业应对人权风险问题,构筑了一个既实用又权威的坚实基础。
为此,我们必须明确在数字供应链背景下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职责,梳理数字供应链中国有企业间的相互联系,同时还要考虑不同国家在数字供应链领域内关于“人权尽责”的法律规范。(完)
作者简介:

唐颖侠。作者供图
唐颖侠博士,担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一职,同时也是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她是我国人权研究会的一员,以及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特邀理事。在国际法律领域,她担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理事,还活跃于中国太平洋学会自然资源法学会,担任常务理事。此外,唐颖侠博士还身兼天津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以及天津涉外法治人才和天津政府法治智库专家的重要角色。该研究者的核心学术领域集中在国际人权法规以及气候变化法律领域,他长期专注于人权指数评估、环境保护权利、气候变化对人权的影响以及企业商业活动与人权关系等议题的探究。
本文采摘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mjgaz.cn/fenxiang/27638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