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款被称作“逆光之王”的手机产品,然而在其宣传文案之下,却暗藏着写有“逆光之王是产品设计目标”的小字注解;部分金融机构的借贷广告,用醒目的大字写着“零利息”,可是又隐蔽地附加了“仅限新人”“仅限前三个月”等限定条件……日前,依《法治日报》所报道的,这种呈现为“大字吸睛、小字埋雷”的现象,已经在线上以及线下广泛地蔓延开来,从而成为相当多商家的营销“潜规则”。

从电子产品开始,到服饰美妆,再到汽车营销,直至金融借贷,如今,确实存在不少大玩“文字游戏”的广告营销。这些广告主体常常通过醒目较大字体、生动视频来突出折扣力度、产品功效以及销量等核心卖点。诸如“全球羽绒服销量领先”,还有“游泳级防水”,以及“24小时持妆0闷感”等令人惊艳的表述,能给人营造出一种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专业且可靠的观感。
商家在不起眼角落,试图用小字“找补”、模糊边界,得出“销量领先”结论的机构权威性存疑,2023年调研出2024年销量有问题;所谓“游泳级防水”儿童电话手表并非全面防水,宣传片小字声明“该技术适用于不是淋洗、潜水和滑水情况的用途”;有的商家用大字列未实现的“性能许愿池”,几乎就是背景效果的边缘小号字体标注的才是实际内容 。
在这类广告里头,大字营销话术所展现出的斩钉截铁般的自信,同小字说明里小心翼翼的那种“找补”,构成了鲜明的对比。而这种割裂感源自部分商家“既要又要”的那种小聪明心理,一方面期望凭借夸大表述来吸引众人目光,给产品增添一层“营销滤镜”,另一方面又企图借助小字补充免责内容,通过模糊表达去规避法律责任。
这种做法,是有意利用视觉差去误导消费者,如此这般,真的能够逃避法律责任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我国广告法明确作出规定,广告之中,对于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方面,或者对于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方面有表示的,应当做到准确、清楚、明白;广告采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去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律师解释称在司法实践里,法院一般拿普通消费者处于“一般注意力”时的认知当作标准,来判定广告整体会不会造成误解。要是广告里大小字的“存在感”差异很大,并且大字表述跟小字说明之间落差显著、甚至确有明确矛盾,那就可能致使认知产生偏差,进而对消费者形成误导。这样一种有意搞出来的营销手段,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以及选择权的不尊重,理当承担相应责任 。
现如今,我国在广告里限定语的标注形式方面,欠缺具备约束力的规范,这致使一部分商家存有侥幸心理,明目张胆地运用这类营销手段。针对此情况,相关法规有必要进一步细致化解,构建更为清晰的硬性指标,去界定什么样的做法违背了“准确、清楚、明白”的原则,像字体间大小比例过度悬殊,以隐蔽形式放置关键性内容等等。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适时整理归纳典型广告套路以及违规案例,公布常见违法情形与后果,形成震慑效果,并且畅通举报途径,降低消费者维权所要付出的成本。
对企业来讲,谁都期望广告营销能够在最大程度之上展现出产品的优势,进而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然而,展现优势的时候绝对不可以夸大误导,甚至更加不可以“无中生有”。消费者究竟是在充分知情的情形之下作出理性的选择,还是基于误导性的宣传来进行决策,这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试图运用小聪明去“忽悠”消费者只会透支消费者的信任,而最终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旧是自己。拒绝那种夸大误导的营销套路,将更多的精力放置于打磨产品以及做好服务上面,才能够真正地获取消费者的认可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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