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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公布:明年起实施,全国6951座基准站统一管理

IT之家于11月18日发布消息,今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此地称呼为《办法》就行以后,自明年1月1日起,会针对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工作,以及运行维护等全链条工作,展开统一的规范管理行动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定义_卫星导航基准站管理条例_

《办法》当中所讲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指的是那种对卫星导航信号展开长期持续性监测的存在,还要借助通信设施把观测得来的数据,以实时或者按时的方式传送到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阵地 。

《办法》所作规定指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以及运行维护方面操作,施行统一规划,还有遵循统一标准,并且实施统一监管。坚持的原则在于,要合理做出布局安排,依法而进行备案工作,实现资源进行共享,对安全予以保障,应当要符合国家所具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照技术规范和标准来执行。自然资源部所肩负的职责是,负责全国范围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工作,以及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 IT 之家查询得知,到如今,“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一张网”从当初的 3363 座基准站开始整合扩充,已达到 6951 座,并且日定位服务次数超过千万。《卫星 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情况如下:

第一条,是为了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以及运行维护予以规范,进而促进卫星导航定位产业能够有序地发展,并且维护国家地理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来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之中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活动,还有运行维护等活动,都应当遵守本办法,这是第二条规定 。

第三条,本办法所讲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那种对卫星导航信号展开长期连续观测的,且借助通信设施把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到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 。

第四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推行统一标准,实施统一监管,坚持合理布局的导向,秉持依法备案的要求,遵循资源共享的理念,坚守保障安全的准则,应当契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标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承担着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监督管理,并且负责运行维护方面的监督管理。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这一工作。

第六条,由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一同制定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布局的规划,进而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予以引导,使其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已有站点资源作用,尽量避免出现重复以及无序建设的情况。

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且要被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之中。

第七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之前,建设单位需要针对观测环境,对地质构造,以及安全防护等条件展开评估。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若需要办理用地手续,那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办理。

设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时,需要全面协调建设与之相匹配的数据中心,该数据中心旨在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数据展开收集工作,实施存储行为,履行使用职责,进行加工处理,完成传输任务,提供各项相关服务 。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工作,进行运行维护,并且提供服务,建设单位也能够委托其他承建单位,承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任务,还能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来展开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行维护工作,同时提供服务。

承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工作的机构,以及负责提供测绘基准服务进行运行维护的单位,均需具备大地测量甲级测绘资质。而从事其他社会服务且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应当具备大地测量乙级以上测绘资质;不过,仅针对为本单位提供专业监测、科学研究服务的情况,则不在此要求范围内。

第九条,当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进行开工建设之际,建设单位需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备案工作,建设多个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并且这多个基准站涉及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之时,建设单位就应当向自然资源部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有这样的做法,通过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那套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去提交下面这些备案信息:

(一)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地址,数据中心的地址,数据传输网络的类型,数据中心安全的方案等信息;。

关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墩的类型,设备的型号,站点的用途,数据中心软件的相关信息 。

备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管理要求提交。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向备案机关递交完整且规范的备案信息。但若备案信息并不完整,也不规范,那么备案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去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这一情况。

备案机关收到备案信息之后,应当将其组织开展对备案信息核查的事项准备就绪,并在所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内,针对建设单位出具备案文件。若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以及运行维护方面并未符合国家所规定的有关标准以及要求,备案机关便应当将提出改正意见这样的行为,在备案文件之中予以呈现。建设单位还应当及时地让改正并更新备案信息这一行为得以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备案信息核查 ,此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为有卫星、实施导航定位基准站以及其数据中心所属之地 。

建设单位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之后,若备案信息出现了变化,那么建设单位需要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备案机关。其中,要是建设单位变更了,承建单位变更了,运行维护单位变更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搬迁了,其数据中心搬迁了,数据传输网络类型发生变化了,数据中心安全方案发生变化了,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备案。

若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不再运行,或者数据中心不再运行,那么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依据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予以保管,或者进行销毁相关测绘成果,并且要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应当将相关备案信息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且要依据备案信息的相关内容,去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以及进行运行维护。

建设这个单位,运行维护那段时期的单位,应当针对卫星导航信号观测设备去开展校准的工作,针对定位精度这一衡量标准以及可用性这一方面的等诸多服务性能展开测试的行为,以此来保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软硬件那里的基础设施能够维持正常运行的状态,并且保证服务质量得以稳定 。

第十三条各类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服务。

自然资源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借助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服务,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做同样建立相关系统、提供相关服务之事,。

给出别的社会服务,应当以国度总共的测绘基准服务当作起始计算依据,并且要及时去加以更新。

第十四条,既存在建设单位,同时有运行维护单位,还有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的单位,都理应依据法律来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保密责任。

建设单位得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运行维护单位也要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的单位同样得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依法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依法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对存储的数据进行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对使用的数据进行全流程的数据安全保护,对加工的数据进行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对提供的数据进行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数据安全开展风险评估,运行维护单位还应当定期对数据安全开展风险评估, 。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观测数据,运行维护单位提供相关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坐标,会涉及等涉密数据,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去执行。若存在对外提供涉密数据的情形,应当依法履行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制定目录,针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数据、实时差分服务数据等重要数据,实行重点保护。传输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数据,需要采用有线专网或者商用密码等手段,达成加密保护。其应当对提供实时差分服务数据之举,对用户开展实名注册。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得依照国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关规定来执行。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资源共享、利用。

建设单位是能够依据有关国家规定,去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相关的数据产权登记活动的,也是可以对于其流通交易等活动进行开展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以及运行维护,采取书面审查;并且也要采取实地核查等方式,来执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相关单位,是不是具备相应资质;还要检查相关单位,有无履行备案的手续;同时检查相关单位,是否依照备案信息的有关内容,去进行建设,以及运行维护;最终检查相关单位,有没有落实相关安全保密措施等 。

施工单位须配合,运行机构要配合,县级以上政府的自然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了,建设实施单位、运行维护单位都得积极配合此项工作。

第十九条,若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没有进行报备案,其建设以及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却擅自开展相关测绘活动,超出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去从事相关测绘活动,未经审批就对外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涉密数据,那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若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于建设以及运行维护这些相关活动之中,违背了国家保密法规之相关规定还有数据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来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抑或是个人呀,对于违反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这一相关规定的行为呢,又或者是违反运行维护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哟,均是享有权利的呢,其有权利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去进行举报哒,而接到了该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呀,应当及时呢依照法律规定去进行处理哒。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测绘基准服务的所指,是那种由自然资源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去面向各类测绘活动所为众人呈现的坐标起算、基准传递之类的服务呀。

其他单位以及社会机构,面向各行业进而提供,或者朝向社会公众予以提供的,除了测绘基准服务这一项之外的,具有导航定位与位置服务性质的,还有专业监测服务以及科学研究服务等,这些被称作其他社会服务 。

建设单位,是去组织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那个单位,承建单位,是被建设单位委托,进而去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是被建设单位委托,然后去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运行维护、服务提供的单位。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属于陕西省、黑龙江省、四川省、海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陕西方面由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具体承担,黑龙江方面由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具体承担,四川方面由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具体承担,海南方面由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具体承担。

涉及军事部分的卫星导航方面定位基准站的建造,以及其运行期间的维护工作,是依照军队测绘部门所制定的规定来开展实施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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